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 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 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 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 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 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 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平方米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