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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 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 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 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 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 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 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 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 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 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 小汽车 位按35平方米估算 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 8 平方米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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