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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建设施对内提供生产用水的企业必须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还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方可供水 第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 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无条件检测的,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职工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直接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直接供水工作,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GB5749 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 如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户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水压应保证多数楼房的用水需要,管网末端水压一般不低于12米水柱.多层、六层以上.高层建筑,局部高地以及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由用户自行加压或设置高位水箱解决。严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供电部门计划停电或供水企业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有计划的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 供水企业应在立即组织检查和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在抢修过程中 附近用户有义务提供用电等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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