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水管理和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七条 凡需新装.改装,迁移供水设施或增加用水量的用户 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或用水构筑物平面图,立面图。用水量等有关资料.由供水企业派人查勘.设计,预算.按规定交清有关规费.办完开挖手续,签订 供水合同,后、供水企业要及时派员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第十八条、凡基建用水.必须在基建项目开工前.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基建用水手续,然后由供水企业派员安装专用管道和水表、若未办理基建用水手续而擅自装接基建用水者.供水企业有权停止其基建用水.并按建筑面积20m3 m2追收基建水费,补办有关基建用水手续后。方可供水。第十九条,凡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施工,对未经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企业不予通水。对已建住宅逐步推行 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改造,本着用户自愿原则 以栋号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有关改造工料费后。供水企业应及时派员施工、用户水表规格、型号的选择 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常用流量接近水表额定流量确定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有权在用户总表外的管道上开口接水、用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拒绝,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计量器具,材料和设施.用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外。水费从改变用水性质时起按改变后的用水性质的水价3倍计收。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 二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三.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四 损坏、侵占 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五、损坏水表,水表铅封、防拆盒及表前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对城市供水专用取水口,水厂。泵站,管道 闸门,测压装置、井盖 水表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供水企业应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安全供水,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城市消防栓由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维护管理.费用由消防部门承担.第二十四条、供水设施的管理,均以总水表为界.总表以外。含总表 的一切设施不论单位或私人投资,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其费用由用户承担、总表以内的管道,分表等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由用户维修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消防栓,环卫 绿化用水栓的安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定点。分别由消防 环卫 园林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办理、所需费用分别由消防。环卫 园林部门各自承担,城市消防栓为火警专用、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违者按管径流量,见附表一,和时间,最高水价追收水费,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水户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随意改变管线走向。改变水表口径。管径,闸阀位置等、用户应做好水表井的维护工作,保持清洁,盖好井盖。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非供水企业水表维修人员不得拆动水表.第二十七条.用户停止用水应先向供水企业申请拆表 办理停用。拆迁手续,交清水费和拆表费后,由供水企业派员拆除 需过户和更换户名的.由交接双方联名报告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派员拆洗,校验、调换超过使用年限、计量失灵的水表,用户应予配合支持、并按规定交费 见附表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城市供水设施、应经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同意和派员施工 所需工料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施工,维修时,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因突发事故须紧急抢修供水设施而影响市政、园林等公用设施的、可以先行抢修、事后再按规定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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