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城市供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 擅自堵塞。切断水源或启闭管网闸阀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在城市供水设施半径0.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开沟.堆物,建筑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擅自开启城市消火栓用水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七,擅自拆装水表。损坏水表铅封。防拆盒及改变水表口径,更换改变闸阀位置、除拆没管材外,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八 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罚款。并按水泵设计能力,抽水时间计算抽水量.按当时的最高水价收取水费.九,凡盗用自来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线流,滴水,损坏,使水表停止运行、失效而进行窃水,除按水管口径流量,见附表一、以每天24小时计收水费一个月外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追赔损失、没收用水器具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转供城市公共用水的 除拆没管材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供水水源保护规定的 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罚,有前款第.二.三,七.八、九。十一.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况严重或拒绝处罚的。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罚收款应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银行对罚收用户的违章款项应予办理。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