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保护法规,规范 标准和规划要求,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 标准和本规范.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范执行,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 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1994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本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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