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绿化与景观第十五条、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率按表4.1的规定执行。表4,1.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建设地段、用地类别绿地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居住用地,35,30商业用地 20 15宾馆.饭店。35,30学校。医院.疗养院地,35、30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35、30商务办公,金融,35 30交通枢纽,市场,仓储,10 2010 20工业品产售,维修用地、15。2015、20工业用地.10 20,第十六条.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适当培植灌木、地被 草坪,就地保护古树名木 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绿化、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0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0米.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建筑物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0米,并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 可按绿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四至六层 含六层、的可按绿地面积的10。计入绿地 六层以上即距地面20米,含20米、以上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建筑物屋顶绿地总面积需大于5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方可计入绿地率,但折算后计入绿地率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绿地率指标的10,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20、的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化,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十八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 设计,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 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两棵乔木.三。停车场、位 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 楼.阁.廊,喷泉,假山石、雕塑.水面。园林路、老幼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绿地面积30。的可计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外界的分隔必须采用透空围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不得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二十条.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 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 三.多层和低层连续面宽小于80米。四 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应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宽.五.建筑面宽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断开建筑的连续界面 建筑物之间应留不少于18米的景观视廊,六 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要求核定.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着重处理好建筑第五立面设计.优化屋顶造型方案,禁止采用单调的平屋顶设计。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和广场一面不宜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 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厨房的须统一设置油烟管道、不得将油烟直接排向窗外,中心城区建筑外墙窗面不得安装防盗笼。若需安装的须安装在各户窗内,式样。色彩应相对协调统一,外墙外面和窗外不得擅自安装任何附属设施,第二十三条。跃层住宅的顶层和建筑的屋顶若需设置花架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须在项目报建时一同报批,第二十四条 铺面装修和商铺招牌、户外广告等建筑附属装饰物的安装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相协调.并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空间,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经营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居民生活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第二十六条.临中心城区主.次干路、商业街,广场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必须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并同步规划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