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第六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 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要求并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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