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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由其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 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完好,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特殊情况需临时停用的.需采取临时措施。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场所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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