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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由其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保持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完好,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特殊情况需临时停用的.需采取临时措施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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