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 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 加油,气.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 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 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 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 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 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 供水 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 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 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