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 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 气.站、机场,广场 公园 文化体育场所 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 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 内部的环卫设施 由单位,社区 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 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 编制方案,限期改造 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 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 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 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