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共 服务,设施配置第二十二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居住区级以下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六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体育设施.4.商业设施.5 社会管理服务设施、6 市政公用设施,以上六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表六。表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 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二十四条.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 应纳入专项规划统一编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建设项目停车面积及标准 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库,按表八的规定执行,其中商业建筑及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应将停车位中的15、其中地上停车位10、地下停车位5、作为公共停车位。且不得出售,本规定中停车面积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最小车辆停放面积,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 地下车库按每车位45。计算,摩托车按每车位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 计算。鼓励在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地面二层以上建设停车库、位 单独设置的停车场.停车库除外、并可按实际建设停车库建筑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鼓励 引导社区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