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五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 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 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在整体上要以组团或街区为单元 强调建筑风格的统一。色彩的和谐.屋顶的协调.在细节上强调立面的整洁.沿街住宅阳台须封闭处理。立面应按 公建,化设计、建筑高度低于50米的住宅建筑物应采用坡顶设计,并符合城市风貌规划要求,第五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的建筑遇以下情形的。应按显山.露水 透绿的原则加大沿街 临山.近水建筑的通透率。1 城市快速路,景观路.交通性干道两侧的建筑。2,沿城市山体周边的建筑 3 沿城市河道两侧的建筑,第五十五条,商业建筑宜按入场、商场,进街,商业街。联片的原则设置 且沿支路两侧的建筑不宜设置商业建筑,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第五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龙岩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环保部门关于水环境,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光污染防治,电磁场辐射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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