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 之和的1、5倍。即H。1 5、W S。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按较宽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五十二条,在满足日照 建筑间距 消防、停车等方面的要求下,在城市适当的地方建设高层建筑.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款且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建筑高度及层数,1、不提高容积率,2。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3、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增加停车位.4。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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