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 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