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材质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 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 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 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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