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档案与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归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管线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信息子系统 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共享地下管线相关普查数据、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实时监控地下市政管线运行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第三十条 已建成而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查明管线现状 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 竣工图,竣工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并及时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更换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