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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 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基础设施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履行规划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宅 商住楼建设单位未同步配套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 按综合验收不合格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基站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破坏,侵占,哄抢、盗窃电信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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