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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管护第三十六条,各县、区 要将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的土地进行规范管理 及时调整地类,明确产权归属、核发权属证明.第三十七条,要加强工程管护机制建设,实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权属所有人自行管护等多种模式 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成果得到巩固 第三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和失败的.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的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可纳入重新设计范围.第三十九条,市县两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程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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