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 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 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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