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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人文景观,合理布局绿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改建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三,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四.城市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其他绿化用地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工程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但确需建设的 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易地绿化,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减少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总量 二。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用途,三.不得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四。中心城区改造拆迁 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与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方案审定时、除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外、应当通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在十五日内将验收证明书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三条,城市周边山体绿化应当注重景观功能 生态修复。进行山体治理,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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