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 由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的 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 建档 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 果皮箱 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 五.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