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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保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的绿地,由市.县,区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 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 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砍伐1株树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或指定的树种10株。移植每1株树.1平方米绿篱,地被植物。须到指定地点栽植同规格的同种树5株、绿篱,地被植物,5平方米、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道路树木、因交通、管线建设等公共安全需要修剪道路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加强对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及50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树木的普查 建档 挂牌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树木,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花坛。绿蓠,草坪,攀折树木、剥刮树皮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 架设电线,悬挂广告,晾晒衣物。刻划钉钉、三,移动座椅.果皮箱,损毁栏杆。攀登建筑和雕塑,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垦种植。倾倒垃圾渣土、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放牧捕猎,五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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