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 并与地下空间 综合交通 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 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等的距离 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 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 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 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 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 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