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 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 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 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 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 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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