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保障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规定 一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 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 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第三十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 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三.涂改 损坏 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 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 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