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 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四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