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治理 征收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第十六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 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 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缮,第十七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的危险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 政府送达.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采取处置措施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第十九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的危险房屋,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同时 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 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 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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