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治理.征收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 人民政府,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第十六条 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缮 第十七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的危险房屋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政府送达。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 政府应当按照、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第十九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的危险房屋,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 同时、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