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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 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 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 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 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 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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