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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