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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二.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 赤脚。穿拖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 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二条 遇有消防车 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一、傍晚至清晨前.二.遇有雨。雪。雾 霾,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远光灯,一 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三 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 四。车辆停止行驶时,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 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 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 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 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 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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