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依法协助指挥交通的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指挥通行、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非紧急情况下急转,急停,骑线行驶,二 吸烟、饮食,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三,赤脚.穿拖鞋.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后备箱载物应当固定箱盖、不得遮挡车窗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变更车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在导向车道内变更车道.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减速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二条,遇有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二,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第三十三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一,傍晚至清晨前、二 遇有雨、雪、雾,霾 沙尘等能见度低时,三、行经隧道,涵洞时.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使用远光灯,一 照明状况良好时、二.可能影响同向机动车行驶时,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 四、车辆停止行驶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 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作业的市政公用,城管、城市园林绿化等单位的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业.但应急,抢修等情形除外、二,在车行道作业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第三十八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不得加装棚架装置,第三十九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条。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应当坐后排座椅.未满四周岁儿童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