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学、初中,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 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十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 应当依法减免,对属于本市开征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免征,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