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第二十六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 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 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九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 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十条,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第三十一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 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