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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编制.调整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建设的,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用地。选址建设标准的 四,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 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行政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约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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