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 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表.核准表 二 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 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八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 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 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 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 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村委会 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 一 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二 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 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 三人.含 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 核发 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 列为轮候配租对象、第十六条、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