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表,核准表,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八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 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 调查,由社区 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 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 索证等形式 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三 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 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 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 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三.公示 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复查 对公示有异议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 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 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 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 列为轮候配租对象,第十六条、对在申请 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 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 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