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 申报 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 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保障对象的收入 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拒不整改的。五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 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 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 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 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 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