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 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 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 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6个月后 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 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 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 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住房等状况 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