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 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 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 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 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7,1。4 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 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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