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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 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 3,原规范第6。2 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 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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