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 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 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 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 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 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 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 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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