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 7,1。2。原规范第6.1 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 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7,1 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 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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