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 确保质量.保障畅通 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