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 市 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 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 市场监管 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 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