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农村公路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体制、充实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力量。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等原则。组织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村民会议可以将村道的养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群众筹资投劳.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省,市州两级财政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由群众筹资的、其资金筹集方式 资金用途和资金监管等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不得强行摊派 第四十四条,县道应当按照三级以上技术等级建设,对达不到三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应当逐步改造 乡道和村道一般按照四级以上技术等级建设。对达不到四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应当逐步改造。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村道、难以按照四级以上技术等级建设和改造的,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和改造标准,第四十五条 四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含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 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含大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四十七条。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含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视同批准开工建设,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乡道一般按项目验收,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依前款规定进行合并验收的 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第四十九条,推行公开竞争选择承包人承担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工作、乡道和村道难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承包人承担小修保养工作的。可以择优选择承包人.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开通客运条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开通客运。第五十一条,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