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各级财政拨款.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 捐款.四,开发 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建设政府还贷公路 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第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投资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中标人应当停止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收回公路建设项目,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 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 公路的建设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路建设质量、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征用的。征地标准及数额应当公示。有关费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 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七条.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