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与服务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公路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有权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队伍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热情服务、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 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第五十五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 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和清障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五十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 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 对涉嫌公路违法行为的 有权查阅 复制有关资料,进行录音。摄像、核实涉嫌公路违法行为人员和车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公路经营者。公路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信息共享 按照职责协调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为公众查询信息 申请许可等提供便利,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受理社会举报或者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