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平面布置4 0,1。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工艺系统要求划分防火区域.防火区域宜相对独立布置 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或爆炸危险的建 构.筑物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带.4.0、2、室外油浸变压器与厂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表4、0.5防火间距要求,当符合本规范5。3.6条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4、0,3,油罐区应单独布置 其四周应设置1 8m高的围栅。油罐区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4、供氢站应独立设置,周围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 5m、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且不窝风的地段,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供氢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4.0、5 常规岛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当不符合本表规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开关站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2、表中间距为变压器外轮廓与建.构,筑物外表面之间的防火间距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当氢气罐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贮氢罐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和三级的丙,丁类建、构,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分别为12m。15m,当贮氢罐总容量大于1000m3时,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执行,4、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5.两座丙,丁类建 构 筑物及戊类建,构、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6。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7,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 丁及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 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 多层,的建。构.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 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当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7m时。其间距不应小于4m、建筑物高度超过7m时 其间距不应小于6m 9、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及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 10。本表中未提到的建。构、筑物之间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4,0.6 汽轮发电机厂房。含核岛,开关站,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建,构,筑物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内交通道路 4.0.7.厂区消防道路设计除应满足总体规划的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电厂厂区应设置不少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入口 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辆行驶。2.道路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且不应小于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