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照,明9 2.1.工作场所应按表9 2 1的规定设置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9.2,2.汽轮发电机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母线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9、2,3.辅助建筑物技术类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和疏散照明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柜供电、疏散照明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非技术类厂房应设置自带电源的应急灯疏散照明系统.9,2、4、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处应装设疏散照明,9、2,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2、6、当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当采用交流供电时.宜采用荧光灯,9.2.7.应急灯的选择应根据不同环境的要求分别选用开启式 防水防尘式.隔爆式。其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0h。9.2。8,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lx、9 2.9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及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配有卤钨灯光源的灯具.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9,2.10,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 高压钠灯 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饰材料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高温照明灯具,9。2.11。建筑物内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及安全疏散安全标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