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系统调试5 1,一般规定5。1、1,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编制调试方案、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5,1,2 系统的调试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的功能调试,首先对组成系统的各个部件全数进行主要功能检查、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规定、之后依据设计文件对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系统调试过程中。对于主要功能,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产品应进行更换.对于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系统部件更换或系统功能整改后。应重新进行调试.5、1、3 在部件调试或者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 可能会对系统线路进行短路 断路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系统部件的误动作.还会切断部分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 并使系统部件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5 1.4.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并将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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