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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雷电防护等级划分和雷击风险评估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第4、3节或第4,4节规定的方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4.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按本规范第4,2节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或本规范第4。3节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确定雷电防护等级.4。1、3。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 宜分别采用本规范第4.2节和4。3节规定的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按其中较高防护等级确定.4 1,4。重点工程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可按本规范第4。4节雷电防护风险管理方法确定雷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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