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城乡规划需要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勘察,测绘、气象、地质,地震 水文,环境,交通等有关基础资料、第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