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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十五条,乡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第二十六条,镇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设区城市区辖乡.村规划审批机关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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