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在市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 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第五十七条,市,镇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二。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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