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建,构,筑物防雷7、7,1。冶炼厂主要建。构 筑物按防雷要求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建筑物。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建筑物。2,桶装汽油库,汽油加油站及泵站,液化石油气站,液化天然气站 桶装电石库,发生炉煤气站,以及露天装设的有爆炸危险的钢质封闭气罐。2,下列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建筑物,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建筑物、2.氧气站,3,户外煤气洗涤设施,4,高度为15m以上的烟囱 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5,历史上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重要建筑物 7.7.2,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干线及接地体。应利用建筑物的金属屋面板、结构钢柱,钢筋.及基础钢筋 有困难时、可单独设置,潮湿.腐蚀性场所单独设置的防雷接闪器、引下线,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其材料的截面宜较正常环境至少加大一级规格选用,并应作防腐处理、7、7.3。装设于冶炼厂主烟囱顶部防直击雷的接闪器 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作 引下线可利用钢筋混凝土烟囱的主钢筋。但不得小于两根.7.7、4,信息楼 调度楼,DCS系统中央控制室等电子设备集中的场所应采用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7,7,5,冶炼厂建筑物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