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气4,1,一般规定4,1,1、本章节内容属人工制气气源、其工艺是成熟的,运行安全可靠,所采用的炉型有焦炉、直立炉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与三筒式重油裂解炉,二筒式轻油裂解炉等 国内外虽还有新的工艺。新的炉型。但由于在国内城镇燃气方面尚未普遍应用 因此未在本规范中编写此类内容,4 1,2。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目前我国人工制气厂有大,中、小规模70余家、大都由上述某单一炉型或多种炉型互相配合组成。其中小气源厂制气规模为10。10,t。5,105m3 d,有的大型气源厂制气规模达到5。105。10,105m3,d以上、各制气炉型的选择。主要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如取得合格的炼焦煤。且冶金焦有销路、则选择焦炉作制气炉型 当取得气煤或肥气煤时,则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副产气焦、一般作为煤气发生炉.水煤气发生炉的原料生产低热值煤气供直立炉加热和调峰用、其他炉型选择条件、可详见本章有关条文。焦炉及煤气发生炉的工艺设计,除本章内结合城镇燃气设计特点重点列出的条文以外,还可参照、炼焦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 9069、96及,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 94。4 1.3、附录A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9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和制气生产工艺特殊要求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