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路.线3.1.一般规定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3。1。2 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 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3。1.3,道路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应具有代表性 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3,1.4 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3.1 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 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 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2,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0 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l边线控制.3.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 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3 1。5,道路路线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 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采取保障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 3、1,6、道路路线应根据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等因素合理确定、3,1,7 道路路线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以及地下管线 行车安全、排水通畅等要求结合,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线形技术指标,平面应顺适,纵断面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3,1,8、道路路线应协调道路与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地下管线、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城市景观等的关系。结合交通组织。合理确定路线方案 并应与相邻工程合理衔接。3。1。9,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 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