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给水排水及燃气3、4 1、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2、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1、按60.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额不大于10L的公共建筑 2 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 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 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3 4。2.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 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 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3。4,4,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 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4 4的规定、3.4、5、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3,4.6.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