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治理,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 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第十九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 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第二十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第二十一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 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 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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