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 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三 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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