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 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 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二 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第二十五条.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